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乡村振兴局规划开发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综〔2021〕9号):第三条第二项“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四、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二)严把项目入库质量。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三)夯实项目施工准备。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二)落实全面绩效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绩效主体责任。”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1.项目库 申报
以村为单位,根据 2023-2025 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乡村振兴工作需要,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按照村级申报、乡级审核、部门论证、县级审定的程序,落实三公示一公告要求,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进行公告。本年度项目库需要调整时,相关程序内容也要严格落实。

2.扶贫资金计划               
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县衔接资金到位和安排情况,制定县级资金使用计划,计划内项目均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抽取,库外项目不纳入资金使用计划,同时进行公示。年终,对当年全部资金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一公示。

3.扶贫项目建设       
县级对本区域项目进行审批,确定主管单位,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实施,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均应进行公示公告。基础建设类、公共服务类和产业基地类的项目应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永久性公示牌。


4.项目登记确权      
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各类资产,由项目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明晰产权,办理移交手续,建立管护制度,确保资产发挥效益。
















追责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保留
备注
服务电话
1.0377--61567905;2.0377--61567026;3.0377--61567173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范蠡北路市民服务中心中区 2 号楼 5 楼 504 室
投诉机构
南阳市乡村振兴局综合科
投诉电话
0377--61567902
流程图